合同效力与认定 未取得相应资质的合同将被视为无效。施工合同的日期以开工通知或实际施工日期为准,竣工日期则以验收合格或发包人推迟验收为准。发包人提前使用工程的,占有日即视为竣工日。 工期与责任 工期顺延需经发包人或监理确认。即使未及时申请,若符合合同约定条件,承包人仍可主张工期。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若存在以下情形之一,应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认定为无效:承包人未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或超越资质等级;无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建筑施工企业名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中标无效。
在适用建工司法解释(一)时,应遵循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它的出台和实施对于规范建筑工程市场、保护合同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建筑行业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合同效力问题 民法典建设工程合同司法解释(一)关于“合同效力问题”的规定包括第1-7条。本部分主要是关于建设工程合同无效情形、无效损失承担和新“黑白合同”效力问题的规定,包括如下三个方面的内容:规定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情形。
要求发包人承担赔偿责任。【审判实务】合同效力问题涉及价值判断,法院应主动审查合同效力,即便双方未提出异议。对于合同效力的审查是处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关键。发包人未在起诉前取得规划审批手续的,法院应认定合同无效。
民法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建设工程实行监理的,发包人应当与监理人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委托监理合同。发包人与监理人的权利和义务以及法律责任,应当依照本编委托合同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法律主观:建设 工程施工合同 是指发包方(建设单位)和承包方(施工人)为完成商定的施工工程,明确相互权利、义务的协议。依照 施工合同 ,施工单位应完成建设单位交给的施工任务,建设单位应按照规定提供必要条件并支付工程价款。
为确保正确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建筑市场秩序,促进建筑市场健康发展,最高人民法院制定此解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及相关规定,结合审判实践。
法律主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司法解释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该司法解释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然后结合民事审判实际制定的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建筑工程施工的阳合同因为是行为人虚假的意思表示,该合同无效,阴合同按照法律规定认定其效力。法律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建筑工程施工的阳合同因为是行为人虚假的意思表示,该合同无效,阴合同按照法律规定认定其效力。
在建筑施工领域,尽管阴阳合同可能为当事人带来“利益”,但其风险同样显著。
在处理建筑工程施工中的阴阳合同问题时,主要依据的是无效合同的处理原则。当一份合同被认定为无效后,行为人应当返还因此行为而取得的财产,无法返还的部分需要进行折价补偿。如果一方有责任,应当赔偿对方因此而遭受的损失;若双方都有过错,应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